《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四川省省级部门分工方案 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近日从四川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四川省省级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四川将深入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四川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和电力集团公司编制改造计划方案,确定2016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立管理台账,对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落实国家制修订的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方法。详情如下: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四川省省级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川大气办〔201615号)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环境保护部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并取得一致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编制、印发了《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按照省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编制了《〈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四川省省级部门分工方案》,在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基础上,现印发你们。请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具体方案和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要求,督查调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代章)

 

2016622

 

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四川省省级部门分工方案

 

2016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的攻坚年,也是“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局之年。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编制、印发了《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环大气〔201654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深入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部门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综合管理

 

(一)积极谋划“十三五”工作。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环境保护厅等部门)

 

(二)分解落实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确定目标分解具体办法,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总量减排目标、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指导各市(州)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厅)

 

(三)开展《大气十条》考核评枯。对各市(州)2015年度《大气十条》及四川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相关考核。考核结果按规定报审、公开,并运用好考核结果,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完成《大气十条》及四川省实施细则贯彻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两年来大气治理措施和成效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分析评估,提出进一步改进建议。(环境保护厅等部门)

 

(四)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制度。每季度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改善幅度明显的市(州)进行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其加快改善进度。(环境保护厅)

 

(五)落实《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城市达标的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指导市(州)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标的市(州)应持续改善,2015年已达标的攀枝花市、广元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政府要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规划;2015年未达标的16个地级市政府要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环境保护厅)

 

二、强化综合治理,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六)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按照国家相关计划,制定《四川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内容任务、步骤进度和保障措施。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以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行业全面达标工作。(环境保护厅)

(七)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落实国家《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工作方案》,按要求开展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试点,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监督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

(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四川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和电力集团公司编制改造计划方案,确定2016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立管理台账,对进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落实国家制修订的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方法。(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九)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制定重点行业VOCs削减行动计划,强化VOCs源头预防。加快推进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对典型石化企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排查。启动集装箱和汽车喷涂行业VOCs综合整治。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落实含VOCs产品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涂料、胶粘剂等产品中VOCs限值及配套检测方法。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十)强化机动车环境监管。落实国家有关自201641日起,分区域分阶段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的要求。贯彻国家发布的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机动车环保召回相关规定,建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以柴油车为重点,开展新生产车辆环保一致性检查,严厉打击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行为。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年底前力争实现重点区域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积极配合国家研究推进汽车检测和维修制度(I/M)建设。(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十一)加速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加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作力度,切实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进度缓慢的,采取督办、约谈等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十二)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完善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落实国家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和基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新能源汽车配额管理办法。在客货运输领域推广应用清洁能源与新能源车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商务厅、公安厅、财政厅、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

(十三)推进绿色出行。完成国家要求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验收,总结推广示范项目经验,落实国家制订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十四)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自201711日起,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加强油品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油品行为。(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

(十五)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启动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监测方法研究和持续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积极推广岸电、船舶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试点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启动第二批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研究落实国家编制的码头油气回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实施准备工作。(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十六)推进秸秆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秸秆资源化、规模化、产业化利用,有效减少露天焚烧。鼓励秸秆发电,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煤电厂煤炭与生物质耦合发电试点。在粮油主产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将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范围。建立长期稳定的财政补贴制度,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继续组织开展秸秆禁烧执法检查,配合国家开展秸秆焚烧过火面积测算研究。(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能源局)

(十七)加强园林绿化和扬尘治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落实《全国城镇园林绿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以及《绿道设计规范》。大力推广林荫道建设,加强园林城市创建,尤其要大力实施城镇生态园林建设工程,积极推进山体森林公园、河流湿地公园、绿道绿廊等重点公园建设,启动一批城市县城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并建立城市绿线管制。强化施工扬尘监管和治理。加强道路保洁,提高机械化清扫作业水平。(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三、加快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

(十八)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有色金属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具体措施。加强煤矿、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执法监督和处罚,对达不到强制性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建筑卫生陶瓷等清洁生产试点示范。认真实施国家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计划,推动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退出。推动各地区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产能退出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

(十九)严格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推动重点地区细化制定年度煤炭减量替代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

 

(二十)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加快“三江”水电开发,有序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比重。风电新增装机58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新增装机150万千瓦左右,水电新增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二十一)加快推进重点地区“煤改电”和“煤改气”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我省“煤改电”、“煤改气”相关工作。(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二十二)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科学规划煤炭开发布局,规范有序开发煤炭资源,从严控制煤炭新增产能,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矸石、矿井水等综合利用水平。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和《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提高煤炭洗选加工和分质利用水平。加快农村地区采用洁净煤、型煤等优质煤替代劣质原煤散烧,推广高效清洁型煤炉具。(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二十三)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集中供热力度,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现有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和供热挖潜,加快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落实国家制定的《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锅炉节能规范标准制修订,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示范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四)推动城市绿色管理。按照国家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指导各地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五)推进能效和环保“领跑者”试点。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乙烯、合成氨、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开展能效“领跑者”试点,提升行业能效水平。组织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省质监局)

 

(二十六)健全环境准入政策。落实国家制定的首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指导各地实行风险管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落实国家印发实施的《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重点区域的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落实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强化大气污染源头防控。(环境保护厅)

 

(二十七)落实配套经济激励政策。积极争取大气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提高绿色循环低碳项目、大气污染防治企业融资比重和规模。(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八)加大VOCs排污费征收力度。积极推进VOCs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建设,优化收费试点的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减排,提升征收效率。(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健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二十九)落实配套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落实推动有关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方面修订的司法解释、涉及污染大气环境犯罪行为的入刑门槛、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据鉴定和认定等方面的程序及方法。加强联合办案,落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指南》。(环境保护厅、公安厅)

 

(三十)加强大气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超排偷排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改善空气质量,对姑息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

 

(三十一)配合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国家开展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加快开展我省VOCs排放标准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三十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深入实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省级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组织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产学研联盟,继续实施雾霾污染防治等重大科技专项研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环境空气质量推荐模型遴选技术指南》等。做好固定源排放清单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环境保护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推进区域联合防治

 

(三十三)推进建立成渝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继续深化成都及周边、川南、川东北地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共享信息,联合执法监督,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强化应急预警联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环境保护厅)

 

(三十四)保障G20峰会期间空气质量。在成都召开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成都市做好空气质量相关保障工作。(成都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三十五)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338个城市1436个城市空气站中涉及我省的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第三方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区域灰霾、秸秆焚烧火点、沙尘天气等卫星遥感监测应用。认真落实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管理规定。(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三十六)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提高预报准确性,实现全省各市(州)预报信息共享、联网发布。积极配合推动建立成渝区域预测预报中心,并初步形成工作能力。(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三十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编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编制操作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技术方法,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强化重污染应急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推进重污染天气人工消减雾、霾试验。(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环境保护局。